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关于发布《全国模拟飞行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社会对模拟飞行竞赛的需求,促进模拟飞行裁判员的培养,维护各级各类模拟飞行竞赛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发挥好裁判员对模拟飞行项目普及和赛事安全发展的推动作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印发《全国模拟飞行裁判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23年6月19日
全国模拟飞行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各类模拟飞行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裁判员的培训、资质认可、选派和奖惩等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根据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当前模拟飞行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管理机构
一、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模拟飞行委员会裁判工作部是模拟飞行裁判员管理机构,在中国航协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模拟飞行国际国内发展趋势,负责制定、修改裁判员管理法规、裁判员培训大纲、奖惩和晋升等工作。
二、裁判工作部由五-七人组成。成员须为国家级裁判员或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三条 模拟飞行,是我国航空早期培养的重要内容,日益成为人民喜爱的航空体育项目之一。模拟飞行竞赛承担着普及航空知识,提升航空人口数量,研究航空人才前置培养模式,为国选材的任务。裁判员,应由对模拟飞行有浓厚兴趣,对裁判工作的意义有正确的认识,在裁判工作中能始终秉持坚定的事业心、热忱、奉献精神的人来担任。
裁判员是在纠纷与利益交织斗争中履行廉正齐平、禁暴止过职责的公证人,裁判员的道德水准、性格特征、职业能力和社会评价等关系到模拟飞行的发展,关系到项目技术、战术水平的提高,关系到运动员优良体育道德作风的养成,关系到参与群体的幸福感,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对报名参加裁判员培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从源头上确保裁判员队伍的纯洁。
第四条 审核条件
一、在历届历次竞赛中未发生《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赛风赛纪管理规定》(航管字[2021]214号)中所述行为,未被裁判员委员会中裁判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反应或记录在案者;
二、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个人修养,人际关系和谐,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评价;
三、具备一定业务基础,如:获得模拟飞行教练员或辅导员资质;虽具备业务基础,但在历届历次竞赛中因个人教学能力不足导致参赛队因非技术原因失误被记录在案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裁判资格;
四、男子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女子在五十周岁以下(以为身份证准);
五、形体、仪表、气质良好,讲普通话,声音洪亮;
六、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自信自强,沉着冷静,思维敏捷,态度果断;
七、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有培养前途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五条 中国航协模拟飞行裁判员分为:裁判员、高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仲裁(专家)四类。
第六条 各类别裁判员申请办法
一、模拟飞行赛事仲裁(专家)由中国航协接受民航、军队、教育部门的推荐进行聘任。
二、其他裁判员资质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有志愿投身裁判工作的个人在中国航协模拟飞行服务平台提交申请,通过资格审核;
(二)参加裁判员培训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和本人电子档案对应的裁判员资质。
(三)参与各类赛事的执裁实践,保持资质。
第七条 裁判员的培训
(一)裁判员培训班由中国航协主办,省级航协、省选拔赛承办单位(经中国航协招标的)可提出承办申请,经中国航协批准后由省级航协、省选拔赛承办单位在当地按照中国航协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举办裁判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由中国航协签发。
(二)高级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由中国航协负责举办。
(三)助理裁判由具有模拟飞行教练员或辅导员资质的人员担任,赛前需由高级裁判员组织集中培训后上岗。
第八条 选派原则
(一)国家级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由高级裁判员担任;
(二)省级赛事:包括省航协举办的比赛和全国性赛事的省选拔赛,总裁判长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裁判长以上职务由高级裁判员担任,其他岗位由裁判员担任;
(三)地方性赛事:包括市级及各区县举办的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由持证裁判员担任,其他岗位可由助理裁判担任。
第九条 资质的保持和晋升
模拟飞行裁判员的晋升原则是各项考试均需达到规定的标准,结合其它条件及执裁表现综合评定。
一、裁判员:
(一)资质保持
1、每年至少参与执裁1次地方性或省级模拟飞行赛事;
2、三年内至少参加1次裁判员培训班,获得结业证书;
3、执裁无重大纰漏记录。
(二)晋升高级裁判员
1、连续两年参加省级赛事执裁工作的裁判员;
2、正确执裁且态度坚决,执裁过程零投诉,总裁判长评语为优秀;
3、本人在服务平台提交晋升申请,参加高级裁判员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
4、能够独立完成地区性赛事裁判员委员会组织工作的优先;
5、在普及推广模拟飞行竞赛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优先;
二、高级裁判员:
(一)资质保持
1、每年至少参与执裁1次省级或全国性模拟飞行赛事;
2、三年内至少参加1次高级裁判员培训班,获得结业证书;
3、执裁无重大纰漏记录。
(二)晋升国家级裁判员
1、连续两年参加全国性赛事执裁工作的裁判员;
2、正确执裁且态度坚决,执裁过程零投诉,总裁判长评语为优秀;
3、本人在服务平台提交晋升申请,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
4、全心全意为模拟飞行赛事服务,严守法规,秉公持正,至少有一届执裁工作中被评为优秀裁判员;
5、参与中国航协模拟飞行竞赛相关法规研制、理论研究、教材编写等工作的优先。
三、国家级裁判员资质保持:
(一)每年至少参与执裁1次全国性模拟飞行赛事;
(二)三年内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获得
结业证书;
(三)执裁无重大纰漏记录。
第五章 裁判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模拟飞行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培训;
三、接受模拟飞行竞赛主办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支付
的劳动报酬;
四、对模拟飞行裁判员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裁判工作部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裁;
二、钻研模拟飞行竞赛法规和执裁案例;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模拟飞行竞赛执裁实行回避制度。
一、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二、主观评判项目的裁判员均不参与各地运动队培训管理工作。
三、裁判员在比赛开始前30分钟,在仲裁委员、运动员代表的监督下抽签确定执裁号位。
第七章 裁判员奖惩
第十三条 中国航协每年在全国性单项竞赛决赛结束前举办该场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有贡献的、优秀的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模拟飞行竞赛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降低裁判技术等级,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裁判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裁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
二、凡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执裁资格;
三、与参赛队有关系,不向主办方汇报、不及时回避而被举报者,经调查属实的,降低裁判技术称号等级;
四、凡在比赛中执裁不公,有意偏袒一方者,经调查了解属实,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五、裁判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1、行贿受贿、执裁不公,确实造成参赛队损失。
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4、在比赛中对参赛者、媒体或观众的质疑不能按程序接受调查或按规范回应,行为失当、出言不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对裁判员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裁判工作部做出,并在电子档案中签注,向所在地省级航协和中国航协报备;裁判员被降级、停止工作、撤销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裁判工作部形成报告报中国航协批准,在中国航协模拟飞行服务平台向社会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航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体育总局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知识产权归中国航协所有。